三亚市印发海底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办法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三亚市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轻潜水活动造成的珊瑚礁生态损失,修复受损珊瑚礁生态系统,推动潜水旅游向高端转型,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南省地方法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管辖海域内,经营潜水活动造成的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潜水活动造成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遵循社会公平、用海者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因用海开展潜水活动,破坏或者将要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导致或者将要导致海洋珊瑚礁生态损失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生态损失补偿及修复的管理工作。涉及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应征求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意见。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三亚海事局、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它涉海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珊瑚礁生态修复费用;
(二)恢复期珊瑚及其他生物资源损失费用;
(三)恢复期珊瑚礁盘损失费用;
(四)恢复期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五)为确定珊瑚礁生态损失的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调查、评价以及专业咨询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用海者申请珊瑚礁海域开展潜水活动,应开展生态现状调查与生态资本评价,作为评估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和核算补偿资金的基准。
第八条 珊瑚礁海域生态损失评估按照《三亚市用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评估方法》进行。用海申请者应编制生态损失补偿评价报告,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论述。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发现破坏珊瑚礁生态损失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举报、通报后,应委托具有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价技术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进行调查评价,评估生态损失,确定补偿资金数额。
第十条 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议阶段核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用海者代表、评价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长共同签字核定。
第十一条 用海者每三年一次开展潜水用海区珊瑚礁生态调查与损害评估,核定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 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实行保证金制度。
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用海者为履行治理修复珊瑚礁生态环境责任而缴存的生态修复治理保证性资金。
第十三条 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保证金数额按照核定的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确定。
第十五条 所有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开展的潜水经营活动,都应缴存生态损失补偿保证金,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由用海者将保证金缴存至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监管银行和用海者三方共管的监管银行账户。
保证金利息由监管银行单独记账核算。保证金利息不计入已缴存额,由用海者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用海者、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生态损失补偿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监管协议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用海者的生态修复责任;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批生态修复方案、阶段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生态修复任务和验收指标;
(四)修复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和审计要求;
(五)生态修复工作进度安排;
(六)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用海者对补偿要求无异议的,应当在缴款通知规定期限内在监管银行开立企业名下的生态损失补偿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全额保证金。
第十九条 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要求,不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其它补偿和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