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保协会会员须知
发布时间:2014-03-31 14:54:56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个。
本协会发起单位和个人为永久性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热爱海洋环保事业,自愿参加本协会;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识及影响力;社会贤达、知名人士,经本人同意,可由协会直接吸收为名誉会员;
(四) 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拥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 拥有本协会标识优先使用权;
(四) 拥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拥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六) 拥有在本协会刊物发表文章、刊登广告优先权;
(七) 拥有本协会项目开发取得优先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保守本协会秘密;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努力研究海洋环保、海洋资源、海洋开发、提供论文和建议;
(六) 积极为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涉及本协会秘密和重大利益的一切文件、资料,并保守秘密。
会员连续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对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