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2014-12-19 09:56:54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对比修订前,新环保法明确了经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现场检查权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有一定的随机性,有关执法主体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当前,有的工厂以需要老板同意为由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场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这样做都是违法的。